《八达岭长城景区旅游黑名单管理制度》已经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特区办事处2020年第六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0年4月6日起施行。
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文物保护,维护景区旅游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文旅部关于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旅游黑名单管理,是指对破坏、损坏文物的违法和不文明行为人,纳入景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,加大曝光力度,并限制其购票参观的惩戒措施。
第三条 按照“谁负责、谁列入,谁处罚、谁列入”的原则,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人列入景区黑名单:
(一)对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、通讯设施的;
(二)对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长城的;
(三)对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长城的;
(四)对刻划、涂污或者以其它方式故意损坏长城的;
(五)对非法移动、拆除、污损、破坏长城保护标志的;
(六)对在长城上架梯、挖坑、竖杆、堆积垃圾的;
(七)对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。
第四条 将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人列入旅游黑名单前,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应履行事前告知或者公示程序,明确列入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、申辩权利。
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,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人有权向八达岭特区办事处提交书面陈述、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,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;陈述、申辩理由被采纳的,不列入黑名单;陈述、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,列入黑名单。
第五条 旅游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(姓名、公民身份证号码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)、列入事由(认定事实、认定部门、认定依据、认定日期、有效期)。
第六条 旅游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。因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破坏文物的违法及不文明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,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,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黑名单。
第七条 列入旅游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,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将相关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人信息移出旅游黑名单。
第八条 应当按照“谁列入、谁负责,谁移出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确保旅游黑名单信息的列入及移出合法合规。对涉及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人的个人隐私信息,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。
第九条 鼓励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人,通过纠正违法及不文明行为、并通过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。对于能纠正违法及不文明行为,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行为人,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可酌情考虑将其移出黑名单。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人,可在列入即日起三个月内,向八达岭特区办事处书面提出纠正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的申请。
第十条 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旅游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